(2009)甬慈商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17号原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