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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17号原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