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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房××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焦作市××房××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13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章××。被告焦作市××房××司。法定代表人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房××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独任审判,后又转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9月22日,原告为参与被告组织的电梯招投标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双方于2004年2月23日签订了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扶梯34台,总价款为人民币7231400元,2005年2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更改协议书》,更改后总价款增加至7663647元。另原被告于2004年5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2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被告应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将该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此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该批电(扶)梯至2008年1月31日已全部验收合格,被告按约定应于2008年2月3日前将2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保证金,同时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22809.4元(原告已先行另案起诉)。另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经工商行政管某某门核准由杭州市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拒不履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320元(自2008年2月4日起暂算2009年5月8日,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共计2193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曾就本案所涉的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已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原告结算的货款以保证金作直接抵扣,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已为本院的(2008)江民二初字第1284号案审理中,故原告起诉实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学军代理审判员许新霞人民陪审员谢科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林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