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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高伟成与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瑞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成,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凡尔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骆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7号原告:高伟成。委托代理人:方华恩。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金星。委托代理人:魏飞舟。委托代理人:金炫伍。被告:杭州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凌。委托代理人:林宪。被告:凡尔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金星。委托代理人:魏飞舟。委托代理人:金炫伍。被告:骆金星。委托代理人:魏飞舟。委托代理人:金炫伍。原告高伟成为与被告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凡尔顿公司)、杭州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伟成起诉称:2007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凡尔顿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凡尔顿公司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80万元,借款期限10天,凡尔顿公司出具收条,收到现金280万元。原告与被告凡尔顿公司、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曾签订借款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对被告凡尔顿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凡尔顿公司未归还借款,被告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凡尔顿公司、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归还借款28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凡尔顿公司归还借款280万元;2、被告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公司、骆金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于2009年9月8日对本案原告高伟成、被告骆金星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进行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伟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0元,退回给原告高伟成;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高伟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菊英审判员  姚 萍审判员  徐 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