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小贤与苏尔财、林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贤,苏尔财,林玉红,白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朱小贤,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甘棠小区3幢501室,现住: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楠溪江商城5幢401室。委托代理人:祝晶,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尔财,农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黄芝山村营心边12号。被告:林玉红,农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黄芝山村营心边12号。被告:白直成,居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狮子巷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贤与被告苏尔财、林玉红、白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