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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周××。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长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