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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边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李英,诸暨市人,系诸暨市城东升达金属机械厂业主,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委托代理人:余日升(特别授权),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36幢103室。被告:边题,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九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题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