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边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李英,诸暨市人,系诸暨市城东升达金属机械厂业主,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委托代理人:余日升(特别授权),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36幢103室。被告:边题,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九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边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题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