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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文波与沈红礼、黄益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文波,沈红礼,黄益,沈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515号原告;应文波,个体工商户,住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七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01204511。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陈璐璐。被告:沈红礼,个体工商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上宅***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10060616。被告:黄益女,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上宅2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107062X。委托代理人:吕剑飞,者。被告:沈高明,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上宅1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060638。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受理原告应文波与被告沈红礼、黄益女、沈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文波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高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符,而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高明的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文波撤回对被告沈高明的起诉。审判员  朱  建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