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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自××科××司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自××科××司,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17号原告:桐乡市××自××科××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自××科××司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自××科××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市××自××科××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自××科××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杨继洪人民 陪 审员 张娟香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