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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宁波市××剧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宁波市××剧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50号原告: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5959-9),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区××楼。代表人:袁××。被告:徐××。被告:宁波市××剧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朝晖路××楼。代表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宁波市××剧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计财产保全费1898元,合计4615元,由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00元,由宁波市××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审 判 员  缪建飞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