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胶××厂与昆山××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胶××厂,昆山××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嘉善县××胶××厂,住所地:嘉善县××镇长生村。法定代表人:郦××。被告: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复兴路西侧××村啧噢××号。法定代表人:何××。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胶××厂与被告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胶××厂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昆山××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胶××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昆山××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