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镇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镇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大坪镇西河村三组,汉族,中专文化,现任镇安县木王林场栗扎工区天保工程专职护林员。因本案2009年4月3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09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8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对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王建武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