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西勇与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勇,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郭西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船山南路63-7号。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浙江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均义,董事长。被告:柯玉华,农民,淡竹乡下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西勇与被告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西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