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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西勇与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勇,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郭西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船山南路63-7号。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浙江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均义,董事长。被告:柯玉华,农民,淡竹乡下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西勇与被告仙居华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柯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西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