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东。委托代理人:沈肖容、梁月军。被告:钟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