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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泰炫。委托代理人:姚铁藜、丁振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代表人:蒋海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海良。上述两被上诉人代理人:许智添、饶和成(实习),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治。委托代理人:黄伟。上诉人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嘉兴市中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4669元,由上诉人嘉兴湖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蕾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