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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承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0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