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承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0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