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彦伟与长兴华睿五金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伟,长兴华睿五金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郭彦伟,吕虹村沈家浜自然村22号。被告长兴华睿五金制品厂。。负责人蓝春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伟诉被告长兴华睿五金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