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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施××、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施××,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陈××。被告:施××。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施××、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姚××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陈××承担。审 判 长 沈  永  标审 判 员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