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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马玉军,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