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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卓××。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