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被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山街道东南村。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王健民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许顺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