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被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山街道东南村。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王健民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许顺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