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滕俊堂与袁西洪、唐越山、金威啤酒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俊堂,袁西洪,唐越山,金威啤酒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滕俊堂。委托代理人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西洪。委托代理人王亚龙。被告唐越山。委托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福,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威啤酒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机场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鹏飞,金威啤酒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蓬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俊堂与被告袁西洪、唐越山、金威啤酒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俊堂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俊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俊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滕俊堂承担。审判员 李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