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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泉明与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泉明,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884号原告:沈泉明,南湖区余新镇余北村沈家汇32号。委托代理人:饶少军,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鲍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高雪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鲍建良,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屠家村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泉明诉被告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