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泉明与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泉明,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884号原告:沈泉明,南湖区余新镇余北村沈家汇32号。委托代理人:饶少军,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鲍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高雪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鲍建良,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屠家村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泉明诉被告嘉兴美源塑业有限公司、鲍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