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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许××,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许××。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许××、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连同保全费570元,合计人民币1117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