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胡××,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22号原告:朱××。被告:胡××。第三人:王××。本院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第三人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