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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胡××,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22号原告:朱××。被告:胡××。第三人:王××。本院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第三人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