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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海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姚海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沈子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清,许村镇镇中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86元,由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