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友春与黄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春,黄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83号原告:王友春,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14幢502室。被告:黄福生,清港镇下湫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春与被告黄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春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