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丁文君、陈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文君,陈立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1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文君,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106号。被告:陈立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丁文君、陈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