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17号申请人西安健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明现代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2006)长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3135元及利息,诉讼费1889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万元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纠纷在省高院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61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