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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包装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温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国道边。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路中××阳光大厦××楼。负责人: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温州××包装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作概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陈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