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海勇、赵海勇与被告严正贵、管彩英、黄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与严正贵、管彩英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勇,严正贵,管彩英,黄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赵海勇,男,1981年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下山后村6排6号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正贵,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115号。被告:管彩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11号。被告:黄子兵,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油屿村郑家178号。原告赵海勇与被告严正贵、管彩���、黄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颖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海勇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毅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正贵、管彩英、黄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海勇起诉称:被告严正贵与被告管彩英系夫妻关系;被告严正贵因经营所需,于2009年3月6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9%,借期一个月,在2009年4月5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该借款由被告黄子兵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严正贵、管彩英至今未归还,被告黄子兵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及按1.9%计算的自2009年3月6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原告赵海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协助户籍查询函(回执)二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严正贵、管彩英系夫妻关系。2、借条一份,证明2009年3月6日,被告严正贵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了月利率、还款期限、逾期罚息等,并由被告黄子兵提供担保。3、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已支付本案代理费6000元。被告严正贵、管彩英、黄子兵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而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反驳证据,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所递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被告严正贵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了月利率、还款期限等,并由被告黄子兵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严正贵与被告管彩英系夫妻关系;被告严正贵因经营所需,于2009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9%,在2009年4月5日前归还。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归还,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该借款由被告黄子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经催讨后,被告严正贵、管彩英未予偿还,被告黄子兵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因本案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共花费案件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严正贵向原告赵海勇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对于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于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案件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严正贵、管彩英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赵海勇因此向二被告主��权利,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赵海勇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子兵作为保证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正贵、管彩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海勇借款20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09年3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案件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黄子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正贵、管彩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严正贵、管彩英负担,被告黄子兵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