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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抗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张林发与郭建忠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林发,郭建忠,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3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张林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郭建忠。申诉人张林发与被申诉人郭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瓯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林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6月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4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