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津诉被告齐绪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津,齐绪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893号原告韩明津,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齐绪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玉平,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津诉被告齐绪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津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1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