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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虎××土工××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虎××土工××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25号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村。法定代表人:厉××。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