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虎××土工××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虎××土工××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25号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村。法定代表人:厉××。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清市××虎××土工××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