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宾馆有限公司与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宾馆有限公司,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63号原告上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新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尧甫,经理。被告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城北市民大道5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宾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