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与徐仲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徐仲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53号原告: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裘建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仲文,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仲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