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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陈铁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陈铁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方,行长。委托代理人钱伟民,系该行职工。被告陈铁军,西管庙跟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陈铁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09年9月14日以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款额已全数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於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