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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与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谢××。被告:李××。被告: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鹿××××8d。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1元,按50%收取为4130.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