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与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谢××。被告:李××。被告: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鹿××××8d。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温州××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1元,按50%收取为4130.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