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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军喜与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军喜,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申军喜,男,1959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安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申军喜申请执行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申军喜办理安阳市房产个人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