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与嘉善××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嘉善××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大道××楼××室。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嘉善××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江路××幢。法定代表人:乔丹.××。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