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茆永强与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永强,周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茆永强,雉城镇大自然花园海典苑21-1-302室。委托代理人褚忠。被告周黎明,雉城镇煤山镇县前路浙江水泥生活区32-1-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永强诉被告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茆永强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茆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永强撤回对被告周黎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 侃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