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包甲、包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包甲,包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09-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包甲。被告:包乙。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骆××。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包甲、包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包乙名下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环城东路288弄1号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由担保人李余存提供其坐落乐清市乐成镇南岸村的房产(乐房权乐成镇证字第18681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包乙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环城东路288弄1号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07378号,轮候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拆建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倪海友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