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董××。被告:叶甲。被告:叶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