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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蔡××。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