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区××鞋用化工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北××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于温州市商业银行永嘉县支行的账号70×××3376上的存款22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箭皮件有限公司于温州市商业银行永嘉县支行的账号70×××76上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孜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