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