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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