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邬甲与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甲,邬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73号原告:邬甲。被告:邬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甲与被告邬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邬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邬甲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