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邬甲与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甲,邬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73号原告:邬甲。被告:邬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甲与被告邬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邬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邬甲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