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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东海路。法定代表人:张小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家骏,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秀丽,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中林村六份13区28号。被告: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1053号魔方创意园区a2楼401-406室。被告: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一路8号1804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中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台州市丰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