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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855号原告: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以讼争纠纷已与被告张××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依法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诸暨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