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民初字第19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利勇与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勇,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民初字第1954-2号原告沈利勇(身份证号330521196506070210),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西郊路30号。被告宋建强(身份证号码330521162112110213),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县街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勇与被告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沈利勇负担。审判员 严正凯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寅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