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13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瑞安市××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安市××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70-2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卢××。被告:瑞安市××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瑞安市××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884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